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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出租房申办租赁证和租赁备案手续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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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97年5月20日
北京市出租房申办租赁证和租赁备案手续的程序
根据北京市房地局颁发的《关于在全市范围实行房屋租赁制度及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》(京房地房字〔1997〕259号)的规定,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将实行《房屋租赁证》制度,与此同时,进一步加强租赁登记备案工作。
一、房屋出租者,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
凡在本市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首先向房屋所在区、县房屋主管机关的基层管理机构提出申请。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向市房地局房政处提出申请。经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,发给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印制的《房屋租赁证》。属于涉外出租房屋的,在《房屋租赁证》上加盖“涉外”印章;属于临时房屋的,发给《临时房屋租赁证》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:
1、没有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的;
2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,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;
3、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;
4、权属有争议的;
5、属于违法建筑的;
6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;
7、已经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;
8、不符合公安、环保、卫生等主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;
9、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。
三、申领《房屋租赁证》,须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:
1、房屋出租申请书;
2、房屋产权证明或批准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证明材料;
3、出租人是个人的,应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;出租人是单位的,应提交单位法人资格证明,单位不是法人的,应提交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证明;
4、出租共有房屋的,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;
5、出租委托代管房屋,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;
6、涉外的房屋须有公安部门的批准书;
7、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。
四、《房屋租赁证》的变更。
房屋出租后,因出租房屋的变化,需要变更《房屋租赁证》已核准的内容或其他项目的,应当及时向发证主管部门申办变更登记手续。
五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。
房屋租赁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后,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。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时,须交验以下证明和文件:
1、书面租赁合同;
2、房屋所有权证;
3、《房屋租赁证》或《临时房屋租赁证》;
4、当事人双方合法证件;
5、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证件。
个人私房出租,办理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时,需交纳以下费用:
1、出租房屋一年以上的,按年租金额2%交纳,由双方各负担一半;
2、出租房屋一年以下的,按实收租金额2%交纳,由双方各负担一半。
六、处罚
凡违反本《通知》规定,或伪造、涂改《房屋租赁证》的,以及不按期申报,领取《房屋租赁证》的,均依照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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